在前三周里,我们讨论了默多克邓文迪离婚案、以及香港“龙湖地产”的案例,看到家族信托能够清楚地划分家族成员间的利益关系,抵御离婚等潜在风险对家族财产带来的冲击;而根据家族信托的目的不同,应选择适合的离岸地来运作。
本周我们继续探讨BVI系列(维京、开曼、百慕大群岛)的离岸公司是如何获取各方面的政策优惠,仍以“龙湖地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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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湖地产”的改组过程
1)1994年重庆佳辰经济文化发展公司(“重庆龙湖企业拓展”的前身)成立,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股东:女掌门人吴亚军的母亲高超、吴的先生蔡奎、中国市容报社、重庆亚泰工贸发展公司,各持有25%股权
2)1995年4月以增资方式控股,注册资本增至1千万人民币
吴亚军增资方式获控股权53%,蔡奎通过增资股权增至32%,吴的母亲高超持有5%。夫妻二人连同母亲合并持股90%,另外2家公司持股10%。
3)1997年~2000年,吴亚军、蔡奎收购了另2家公司的10%股份,完全控股了“重庆龙湖企业拓展”
4)2002.10~2005.11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由吴、蔡完全控股的香港嘉逊发展增资至5千万元,获53%控股权;吴、蔡、吴的母亲各持23.3%、14.8%、2%。之后吴的母亲的股权全部转给吴。
5)2007年10月,香港公司以增资方式大比例持股至91.3%
吴、蔡二人的本意是想成为香港公司全部控股,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一运作在是否需要报商务部批准、还是仅需报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的批准上,律师不很肯定,所以暂时将剩余的8.7%股份转由重庆旭科持有。
至此完成了最终股权结构图的底部结构,详见图:
总结:上述的5步运作,前3步在于吴、蔡获得公司全部控股权,后2步在于让自己的香港公司全权控制自己的国内公司,这就是典型的“返程投资”运作。
二、“离岸”身份的运用 ——之 “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民间俗称“假外资”,说的是国人跑到境外注册间海外公司,之后再以海外公司的身份,将钱打回国内,收购了原先自己运作的公司,将其变成了中外合资企业。
这样钱转了一圈,虽然既没增也没减,国内公司做的也还是同样的事,但是受到的规格和礼遇可就完全不一样了。具体包括:
1、 优惠政策,国内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
① 返税(以上海为例):外资企业可享受返税优惠政策,营业税可返税40%,增值税返7%,企业所得税返16%,每月由财政局直接返到企业帐户。
② 开发区优惠政策:在土地、贷款上均有大力扶持。
有的厂房几年内免收租金,有的配比低息贷款以启动项目;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
2、 离岸公司避税
在前三期专栏中,我们曾详细列出过各离岸地的税率。以“中国制造”为依托的制造公司、贸易公司通常都会选择BVI系列来注册和运作。在避税部分,通常会结合“转移定价”,这个我们会在下期具体讨论。
3、 海外市场融资
国内IPO市场不少行业是受限制的,如民营房地产行业,在2007年以前一直是IPO的限制行业。所以不少企业家注册离岸公司后,赴香港、英国、北美市场融资。
4、 私人财产安全
由于国内并不完全承认私人财产,历史上也有过多次剥夺个人财产的运动。不少国内企业家连忙注册了海外公司,将部分资金移到海外,以免国内有个风吹草动,公司资产受到牵连。
5、 规避外汇管制
国内外汇管制,对民营资本来说,审批过程太长,导致经营难以为继。注册海外公司后,资金相对来去自如。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6月的报告:中国的“返程投资”规模被严重低估了,应为中国利用外资总量的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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