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懿
股改已进行了一月有余,伴随着试点方案的讨论和实施,股改中的诸多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流通股东们在疾呼:股改中最大的问题是“不公平的利益划转”。
何谓“利益划转”?为什么说股改中的“利益划转”是“不公平的”?在解释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分清市场中的四类主体:
1)流通股东:经统计,流通股东已超过7000万人,若算上他们的盈亏所直接影响的7000万个家庭,涉及人数达到2.1亿。流通股东还包括国有背景的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信托基金和银行基金等,它们是尚未对外资开放的中国证券市场历经十几年所培养的中坚力量。
2)国资委:国资委管辖的国有股是国库的组成部分。
3)法人股东: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实物资产出资人”。在上市筹资前它们曾向流通股东承诺日后不流通,从而以很高的市盈率发行了新增的流通股份,现在它们则计划改变承诺。
4)市场违纪者:之所以将“市场违纪者”单列一项,是因为它们打着股份制的旗号将不良资产上市,在证券市场上或欺骗或掠夺,有的已经受到证监会处罚,有的已被立案稽查即将受到处罚,有的徘徊在亏损的边缘,有的被ST,还有的已经退市,然而它们给流通股东造成的损失却尚未弥补。
如果按照证监会的思路“所有非流通股东”与“所有流通股东”对价,我们会明显地看到其实质是将国资委、法人股东、市场违纪者合为了一个整体来与流通股东对价。为了更清楚地进行分析,我们不妨先拆分一下,将其分解为三种对价关系:“国资委与流通股东的对价”、“法人股东与流通股东的对价”、“市场违纪者与流通股东的对价”,再逐一进行讨论。
1)国资委与流通股东的对价
这种对价关系一直是市场讨论的重点。国资委作为国库部分资产的管理者,一直在通过证监会做流通股东的工作,希望流通股东能够以大局为重,看重中国金融体系的中长期发展而牺牲局部的利益。同时,国资委也在尝试放宽尺度,争取对流通股东多做补偿等。市场中对此种关系的分析已较为透彻,在此不多述。
2)法人股东与流通股东的对价
在这种对价关系中,不存在谁是整体、谁是局部、谁是短期、谁是长远这些区分了。因为这两类主体在民事关系上完全平等,也不存在行政归属上的上下级的关系。法人股东投入的是实打实的实物资产,流通股东更是投入了真金白银。所以在平衡这类对价关系时,只需要把握好两个尺度:1)成本共摊、利益共享;2)违约方赔偿守约方。
先说“成本共摊、利益共享”。法人股成本不到1元,流通股成本几元、十几元甚至二十几元都有。“成本共摊”是说法人股东需要补偿流通股东,从而使法人股东成本提高而流通股东成本下降,二者共同达到平均成本一线。“利益共享”是指如果有利益的话,双方应共同享有受益。然而在现阶段的股改中,法人股东不仅远没能做到成本共摊,反倒是法人股东获得了暴利,而对应的暴亏却由流通股东完全承担。
有人怀疑“成本共摊、利益共享”这一尺度的合理性,于是就引出了另一个重要尺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在公司上市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招股说明书》中,法人股东承诺“法人股不上市流通”,这种承诺是负有法律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且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也承担连带责任的。正是基于法人股东的这种承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的连带法律责任,流通股东才会以法人股东所制定的高价认购了流通股。此次法人股东想更改当初的承诺,获得上市流通的资格,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法人股东作为违约一方,它必须要补偿无过错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说到此处,思路就更加清晰了,原来“成本共摊、利益共享”不仅不是流通股东的过高要求,恰恰相反,这只是流通股东的最低要求而已。
3)市场违纪者与流通股东的对价
严格地讲,这种关系还首先谈不上“对价关系”,而应是“民事赔偿关系”。根据我国已经实行近3年的证券赔偿制度,“市场违纪者”对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当“市场违纪者”彻底完成了对“流通股东”的民事赔偿后,才有可能去进一步商量对价的问题。
之所以说当前股改中最大的问题是“不公平的利益划转”,是因为证监会没有考虑或者有意忽视这三种对价关系的明显区别,以手中的行政权力赋予了“法人股东”和“市场违纪者”以“国”字头的最高待遇,借助行政权力驱使“流通股东”的利益向“法人股东”和“市场违纪者”划转。
于是市场困惑:证监会的职责究竟是什么?
“证监会”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壮大的十几年里,证监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哪里有违规举报,证监会就会去哪里稽查;哪里有证券违法,证监会就会去哪里处罚。作为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监督权的行政机构,正是证监会在维护着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同样在证监会网站的首页上,显眼位置斗大的字写着“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是证监会的神圣职责。
然而在这次的股改中,我们看不到证监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身影,听不到证监会监督管理的声音,目力所及之处,只是证监会在奋力奔跑,高声呐喊“速度”,将“公平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远远地抛在身后……
遥望证监会模糊的背影,市场陷入了忧郁的沉思:难道证监会的定位和职责已经改变?难道这工作的“重中之重”已让位给其他的“重中之重的重中之重”?当证监会在忙于“速度”的头等要事,置“法律环境”、“三公环境”和“投资者利益”于不顾,我们是不是需要体察一下证监会忙于“速度”的上情,再设立一个新的“监督管理的临时机构”以维护基本正常的市场秩序呢?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5年说过这样的名言:“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邓选》第3卷)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初,我们同样也要回答好这样的问题:“我们股改的目的是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吗?”“我们股改的政策会导致两极分化吗?”“如果我们不顾股改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而一味追求速度搞下去,这样的股改是成功还是失败?”
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证券监督管理方面失语,当改革正在摒弃“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当“三公”市场渐行渐远而“非三公”环境愈走愈近,我们的证券市场是将走向繁荣,还是在走向衰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