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懿
百度上市一夜之间造就了多少亿万身价和百万富翁,风险投资(“风投”)制度再次向世人展示了足以令人疯狂的财富示范效果。我们不禁感叹正是这种风投制度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改变自身阶层的机会,使全社会的等级更趋于变动而非固化;我们更为感慨的是,西方的这种风投制度的实质是对脑力价值的高度认可,在“脑力”者与“资本”、“资源”的有效结合中,后二者向前者让利。
我国在2000年也开始创建风投制度,在2001-2003年的网络发展低谷期,一些风投资金随即转入了股市、债市、房地产甚至邮市。当2004、2005年网络经济再次复苏并繁荣后,却鲜见国内风投的影子。为什么国内风投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风投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当我们试图寻找出问题的答案时,却要首先回答这样4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国内“资本”、“资源”、“脑力”孰轻孰重?
1)首先比较“资本”和“资源”,以民营资本作为研究的对象
民营资本的跳跃性发展通常要借助于收购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来实现,似乎只有这样,民营资本才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
地方政府的扶持主要包括:将地方优良资产资源以行政划拨或低价出售的方式给予民营资本,使它们获得支撑后续发展的盈利;地方银行配合贷款,加强贷款扶持力度;给予行政办事程序上的便利,各部门全面配合;实行税收上的减免优惠。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给予这些扶持政策可以吸引民营资本投资本地经济,进而促进当地就业和增加当地税收,使地方经济趋于活跃。
从上面的关系看,似乎是民营资本拥有“资金”,从而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扶持,进而获得“资源”。为全面衡量二者关系,我们再反向做一下比较:如果民营经济不做收购,它的发展状况又是什么样的?
民营资本不做收购,不转变民营的身份,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重点关注,于是银行通常对国营企业和上市公司放款,民营资本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在无法使用贷款这一资金杠杆的情况下,民营资本只能靠自身资金滚动开发;在办事上,行政部门效率不高且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尺度,随意性较大;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民营资本无法获得额外的利润留存。此外,地方政府会将资源给予那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扶持对象,使其获得支撑后续发展的盈利,民营资本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营资本之所以用“资本”来收购,是因为如果不进行收购,没能转换自身的纯民营身份,它们的生存环境要更为艰难。因此,民营资本凭借资金进行收购,换取一个身份,换取行政的支持,继而借助行政权力获得“资源”和优惠政策。所以我们说:“行政权力”带来“资源”,“行政权力”=“资源”>“资本”。
2)那么“脑力”呢?它与“资源”和“资本”是何种关系?
鉴于“行政权力”、“资源”和“资本”在国内经济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似乎一时难以找到“脑力”的重要位置。在国内,代表脑力的书和光盘是盗版的;软件可在网上免费下载,即使收费软件,网上也可以很容易地下载到注册码;研究院里,行政职务重于研究职务,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院长、主任等均在成果名单的前列;大学生找工作难,迫于就业的严峻局势,已就业的脑力工作者整体工资水平逐渐降低。
因而我们认为:在国内的经济环境中,“脑力”这一要素远没有“资源”和“资本”重要,“资源”>“资本”>“脑力”。
这时我们就能理解国内的风投为何会抢占实体资源,甚至进入到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中,置身国内经济环境中,它们并没有认同“脑力”这一无形的资本形式所蕴含的巨大的创造力。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国内风投多为国资背景?
下面的两组数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内的科研能力。
全球科研表现最优异的十个国家分别是:1)瑞士,瑞士科学家们的平均研究论文被引用次数高居全球第一;2)美国,虽然平均单篇论文被引用的次数落后于瑞士,但是论文总发表量高达280万篇却是全球任何国家无法比拟的;3)荷兰;4)丹麦;5)瑞典;6)苏格兰;7)英格兰;8)加拿大;9)芬兰;10)比利时。
这组数据反映了一国科学研究的优劣与一国土地面积的大小、人口数量的多寡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而科研人才的素质、研究教育环境、科研资金的数量才是影响一国科技成就的因素。
但即使是与我国国土面积、人口数量不相称的数量不多的科研成果,也仅有不足10%得到了实质的转化,这同发达国家60%~8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相比,差距悬殊。
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峻性,朱总理在1998年公开表示:“科教兴国是本届政府最大的任务”。2000年,为推动国内科技领域的发展,以国资为主体建立了国内的风投制度。
应该说,在我国经济实力尚不够强大的现状下,风投以民营资本为主确实有难度。由国资组建风投,可以立竿见影地加强对科技的投入。如果风投制度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使风投真正发挥出作用,国资背景的风投又有何不可呢?
第三个问题:国内风投是趋利的吗?
在解答这一问题时,我们陷入了一个悖论中:在中国这种“资源”和“资本”重于“脑力”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国内风投趋利,它们会将“资金”投向“资源”和“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和行业,但这就会违背了建立风投的初衷;如果风投将资金投入“脑力”,它们的所获将甚少,风投资金会成为变相的政策性投入。
除非,国内风投将资金投向国内并不看重的“脑力”,但在国外高度认可“脑力”的市场变现获利,换句话说,就是国内风投应在国内选择项目,赴海外上市以获得高额回报。
第四个问题:国内“脑力”项目海外上市难度如何?
国内“脑力”项目从创业到海外上市要至少跨越这样几道门槛:
1)公司法对“脑力”者出资的限制。根据国内现行的《公司法》,设立公司时,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条规定就要求“脑力”者无论在初创阶段还是在公司发展壮大的时期,它必须拥有足够获得控股权的资金。那些只有“脑力”而缺乏资金的创业者,将会丧失控股权,甚至持股比例稀释到近乎为“0”。《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再次体现了国内“资本”重于“脑力”的特点。
2)国资“保值增值”标准对风投的限制。如果国内风投介入了创业项目,在项目的后续融资和海外上市前,鉴于其国资背景,这些项目首先要报国资局审批,看是否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不流失”。
3)人民币外汇管制的影响。创业项目如果引入海外风投的外币资金,按照正常的途径,它们必须要经过外汇管理局、商务局、发改委、地税等部门的一系列行政审批,且受无形资产依旧不得超过20%的限制。因此多数创业项目需要借用海外的离岸中心重建股权关系。
在这一重建股权关系的阶段,那些已投资于项目的国资性质的风投,有可能或者以高价退出,改由海外风投接盘,或者倾向于项目在深圳创业板上市。
4)“11号文”的影响。近期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对境内资金向外转移、在离岸中心注册公司等方面做出了严格限定。
在“11号文”出台前,创业项目大多选择在离岸中心注册、收购国内资产后以外资身份申请海外上市,这样既可以突破对无形资产的限制尺度,又可以减少在国内改制的成本,并绕开证监会的改制审批。
然而文件出台后,上述突破几无可能,创投企业海外上市的操作难度增加。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海外上市途径,在海外风投退出渠道被堵的情况下,国内更多的创业项目又如何能寄希望于海外风投呢?
对国内风投来说,只有真正认识到国内创业项目的巨大价值,只有具备足够操作实力,并积极地推动海外上市,它们才能够期望到未来巨大的获益。在观念未转变之前,虽然戴了风投的帽子,做的确是投资类国企之事,并没能真正推动国内科技领域的发展。
通过对上述四个问题的分析,我们认识到:
1)国内的风投制度是为加强对科技领域的投入、促进科技领域的发展而设立。在我国经济实力尚不强大的现状下,以国资为主设立风投是符合国情的一种选择。
2)目前国内风投制度走偏的主要因素有二:一是国内风投过分认同国内经济环境下的对“脑力”的不认同,在盈利的驱动下,将资金投入了“资源”和“资金”型项目和行业;二是未能充分认识到将风投项目海外上市的重要意义。
3)为扭转国内风投制度的走偏,有关部门需改变行政规定和《公司法》中不利于科技企业发展的规定,为风投项目赴海外上市提供便利和设置激励机制,简化国资背景的风投在项目运作时遇到的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的一系列审批。
我们期待着全社会能够向尊重“脑力”者的方向转变,期待着在中国建立起真正意义的风投制度,期待着风投制度为我们这些年轻和正当盛年的几代人带来全然不同于我们父辈的迥异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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